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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等涉嫌抢劫案(改变定性,以非法拘禁罪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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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本律师辩护的一起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在律师收集的大量证据面前,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张XX等进行了判处,依法维护了张XX等人合法权益。

附该案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尽管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但参赌者应遵守赌博“规则”, 在赌博过程中不遵守赌博“规则”,而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作法,骗取对方财物,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被骗者”由于情绪激动,失控,而采取的“过激行为”,我们要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如行为人以向“骗人者”要回“所输赌资”为目的,或自认为是向“骗人者”要回“所输赌资”,只要不是“以索要赌债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即使有一些“过激行为”,其性质也明显区别于故意犯罪中对于 “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的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故意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亦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被告人张XX“找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在其主观认识因素上是出于“追回赌博被骗的损失”的目的,其“索财”行为,属于“事出有因”

抢劫罪的犯罪动机是贪图钱财,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被告人张XX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起因是张XX等人发现牌有“问题”后,怀疑“被害人”赌博作弊、骗取钱财的情况下,出于挽回损失、索还所输赌资的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索要钱财行为,其主观认识上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索要钱财”行为属于“事出有因”。这一点,在被告人张XX喊其他被告人帮助其“找被害人要钱”的整个过程中能非常清楚的显现出来。

第二、事实和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选择

“被害人”虽称自己赌博时没有“出千”作弊,并且在赌博中没有赢钱;但被告人张XX却认为“被害人”赌博作弊,骗取其钱财,参与玩牌的其他人员当时也发现牌确实“存在问题”,而且牌是由参赌人孙XX提供,加之“被害人“又仅与孙XX熟悉,“被害人”参与玩牌也是通过孙XX介绍,“被害人”玩牌时“手气”又总是“出奇”的好,基于以上情况,虽然“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明显出入,但被告人张XX等人与“被害人”多次聚众赌博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人张XX对“被害人”赌博作弊的怀疑是建立在发现了所谓的“作弊工具魔术扑克牌”的基础上。基于“作弊牌”由孙XX提供,“被害人”仅与孙XX相识并通过孙XX的介绍加入赌局,“被害人”玩牌时“手气”又总是“出奇”的好等情况,被告人张XX认为孙XX利用作弊工具“魔术扑克牌”与“被害人”串通作弊骗钱并非凭空想象与捏造,其怀疑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被告人张XX发现作弊工具“魔术扑克牌”后,第一反应是控制住“被害人”和孙XX俩人,找他们俩人索赔“赌博”的损失,后被告人张XX考虑到孙XX与其是同乡,孙XX玩牌使“老千”的问题可以日后解决,才放走孙XX,后将苗头集中在“被害人”身上。尽管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等人赌博的具体输赢数额,亦无法证实“被害人”在赌博中是否存在作弊行为,但同时也不能排除“被害人”串通孙XX赌博时作弊骗取被告人张XX等人钱财的可能性。毋庸置疑,作弊工具“魔术扑克牌”是确实存在的,这一点,律师调查参赌人员孙XX、王XX、金XX的证言均可证实发现作弊工具“魔术牌”的经过。当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张XX等人所辩解的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目的是为了索回被骗的赌资,而并非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第三、关于“索要钱财”是否明显大于所输赌资问题

关于“索要钱财”是否明显大于被告人张XX所输赌资问题,不能仅以当天输赢情况计算,要看被告人、被害人所有赌博输赢的全部数额,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多次赌博,被告人张XX自述总计输钱数万元,被告人张XX认为仅输给“被害人”就有2万余元,在被告人张XX发现“被害人”赌博作弊后,出于气愤,可能会存在向“被害人”多要钱的情况,多要多少,一要看数额,二要看比例,被告人张XX系没有文化的农民,其认为找“骗人者”要钱“理所应当”,这种观点,在一般的老百姓眼中,有其存在的空间。一般说来,要求所谓的“作弊者”承担一些“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要索要的数额,相差不是“悬殊”、“极为悬殊”,这样的作法在民间是可以被认可的。显然,被告人张XX“索要钱财”动机符合部分普通大众的通常想法。可以说,被告人张XX索要钱财的理由,索要钱财的数额没有超过一般大众容忍的限度。。

被告人张XX主观上认为其所输赌资为某一数额,但事实上具体输赢数额可能难以查清或者赌资输赢数额与被告人张XX确认的数额可能不一致,即使被告人张XX内心确认是基于某种错误认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X是“以索要被骗赌资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就应当就低认定被告人张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处罚。

第四、现有的司法解释对“事出有因”引发的犯罪均从轻惩处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也可以佐证辩护人的上述观点。《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从侵害行为的目的对象、手段上来看,被告人张XX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该案被告人也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从表象上看,被告人张XX使用的这些手段与抢劫无异。但是,张XX等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其强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而且抢劫犯罪应从被害人处当场取得财物,被告人张XX等人所获得的大部分钱款则不是。该案的发生,是在被告人张XX发现“魔术牌”,怀疑“被害人”赌博作弊后,为找“被害人”要回所谓的“被骗”损失,找“被害人”要钱,让“被害人”通知其家属拿钱,然后才将“被害人”放走。在扣押“被害人”索要钱财期间,虽然被告人对“被害人”有一些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显然不同于抢劫犯罪的“使用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该案被害人家属在给被告人送钱时完全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但没有报案,而是选择“给钱”了事,显然 “扣人索钱”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与抢劫犯罪有所不同,该案显然不符合抢劫犯罪的特征。

第六、抢劫“熟人”也不符合抢劫犯罪的惯常做法

一般说来,抢劫犯罪在选择目标上会倾向于选择“生人”,即使选择抢劫“熟人”,也会采取必要的伪装措施,以便逃避打击,不被发现。该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多次赌博,双方身份情况已有所了解,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张XX不可能不知道抢劫“被害人”的后果,明知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去抢劫,不符合常理。显然,被告人张XX主观上认知是追回被“被害人”赌博作弊骗去的钱款,这一点在被告人张XX喊人,找“被害人”要钱的整个过程中能充分显现出来。

第七、抢劫犯罪一般应有预谋

被告人张XX等人是在发现“魔术牌”后,怀疑“被害人”玩牌作弊,激愤下即时采取的所谓“追索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张XX等人扣押“被害人”索要钱财,在其主观上并无抢劫故意,也无抢劫犯罪预谋,其整个“暴力索钱”的过程不符合抢劫犯罪的行为方式。

在该案定性问题上,辩护人认为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XX刑事责任较为适宜,但考虑到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间相对较短,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退赔 “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等情况,恳请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考虑。

致礼

辩护人:律师田金龙

日期:X年X月X日

来源:剑桥汇通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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