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1+gn-1)
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ide;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pide;缴费年限。全省执行统一的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ide;计发月数。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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