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的要求
(一)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五)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良好的外国语写作能力和口头交际能力。
第十八条 学位课程及要求
(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术活动,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
(二)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
3、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选题确定后须进行开题论证,用于论文工作的全部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并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同时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并达到在作者所从事学科领域的较高级别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水平。
(四)学位论文(含摘要)不少于4万字,论文的封面和格式按照统一要求打印装订。论文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统计处理可靠、文献资料的引述使用符合学术规范、词句精练通顺、条理明晰、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的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均须以云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文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博士研究生须达到以下规定之一,方可申请答辩:
1、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所所刊或文科各一级学科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在入选教育部“名刊工程”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3、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在《光明日报》、 《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 1 篇学术性文章,或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4、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1项。
(三)理工类(含理学、工学)博士研究生须达到以下规定之一,方可申请答辩:
1、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在 SCI、EI检索刊物上发表 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获得1 项国内外发明专利。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原则下提出具体的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初稿之后,应由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预答辩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及程序
(一)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导师需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和独创性负责。
(二)研究生下载并填写《云南大学博士学位(毕业)申请表》,导师填写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及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审查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三)研究生到研究生部办理学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大学博士学位(毕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3、《云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简况表》一式一份;
4、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一式一份。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匿名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内造诣较深的专家。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
(二)论文评阅结果及处理
1、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进行答辩;
2、评阅人中 1 人不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重新安排论文评阅。重新安排的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可进行答辩,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对论文重新写作或重大修改,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论文评阅申请;
3、评阅人中2人以上(含2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对论文重新写作或重大修改, 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论文评阅申请;
(三)学位论文在答辩 1个月前送达评阅人。评阅人应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或成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表明是否同意答辩的态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学位(毕业)申请表、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齐全并且审查合格,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统一办理。学位论文应在答辩10天前送达各答辩委员。答辩之前,答辩委员的意见和将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研究生,否则答辩无效。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3天前应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保密的论文,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应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进行答辩。
(五) 学位论文答辩应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论文答辩的组织、记录、材料整理及上交等工作。 答辩秘书原则上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六)答辩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生效。
(七)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培养计划及论文工作等情况;
4、答辩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5、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6、答辩秘书宣读评阅人意见和预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并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申请人及导师回避);
7、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8、答辩结束。 答辩秘书将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整理后填入 《云南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申请答辩,逾期不办理或答辩不通过者,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九)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答辩工作结束后,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本单位的答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位审批及授予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答辩材料报送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答辩人上网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将通过论文答辩人员的以下材料整理并及时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审核。
1、《云南大学学位(毕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一式二份;
3、《云南大学答辩记录及决议书》 (含表决票)一式二份;
4、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答辩记录和意见书一式两份;
5、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6、博士研究生简况表一式一份;
7、在学期间科研成果一式一份。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 经分委员会初评通过的上述申请学位材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审核决议书等应及时交到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分委员会原则上不进行审核。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没有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五)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六)没有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可根据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补充或修改,在一年内提请复议一次。经复议仍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其学位。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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