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部署或举办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3.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专业)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职业中学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专业课教师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级和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三。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教科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师参考资料等)的编写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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