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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萌君语: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司法审判问题发表了讲话,讲话的第十二部分专门论述了刑民交叉问题,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纠纷中遇有刑民交叉问题该如何处理的最新审判政策。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好民刑案件之间的程序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等问题,依法审理好相关民商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21.【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及刑事犯罪,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审理:(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生效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受合同后果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当事人)请求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12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对于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人民法院通过单个地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方式化解矛盾,效果肯定不好。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现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请求协调处理。
为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防止办案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主持研讨并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郎胜,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出席讲坛并进行了点评。
本期大讲坛围绕洪聪聪诉曹正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李拉柱与王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等13个刑民交叉典型案例,针对民事诉讼立案后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处理、办案机关主张民事诉讼涉嫌犯罪要求中止审理或移送处理、检察机关发现借贷行为中法院已判决的涉嫌套路贷犯罪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来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的20余位代表对相关案例的法律适用、程序选择、裁判规则、理论意义、价值导向等发表了意见。
大讲坛发布了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系列典型案例。现根据大讲坛对外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整理裁判要旨汇总如下:
一、基于不同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案例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二、刑事裁决未能弥补的财产性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救济
案例2: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如果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并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时,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
三、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3: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行为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据此依法提出抗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先前生效的民事判决,并驳回起诉。
四、刑事手段不应轻易介入民事可充分救济的案件
案例4:叶某某、毛某某等涉嫌骗取贷款案
裁判要旨:骗取贷款罪要求贷款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担保人可以承担担保责任,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于可通过民事途径妥善处理、充分救济的案件,刑事手段不应轻易介入。
五、套路贷诉至法院,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案例5: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发现该案涉嫌“套路贷”,存在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六、民商事案件不以刑事关联事实为前提时,可继续审理
案例6: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如果民商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民商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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