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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627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镇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夏应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夏应林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镇雄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云0627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夏应林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4日移送执行,现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应林已积极主动向本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应林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夏应林已积极主动向本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据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故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7)云0627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邦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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