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官逐级遴选的态势也正在形成。例如在我国东部沿海省份,已经在法官遴选时推行“省法院法官助理可在有空缺编制的中院、基层法院范围内选择拟参加遴选法院;各中院法官助理可在有空缺编制的辖区基层法院范围内选择拟参加遴选法院;各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本法院参加遴选。”这种规定,实际上使通过公务员招录新进入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本院已经无法遴选入额,但可以在下级法院被遴选,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是好事,利于形成正常的上下级法院法官人员交流、法官成长机制,这也是被绝大多数法治国家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官遴选机制,这种遴选机制对于法官熟悉国情、民情、基层情况十分必要,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但问题随之而来,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入额到下级法院工作,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助理如何配置?
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配置除了吸收愿意到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政法编人员外,主力应当向聘任制法官助理转移。这样做有如下好处:
一是利于明确法官逐级遴选通道,形成司法资源向基层倾斜的格局。基层法院案件占据全国法院80%左右,虽然配置了不少员额法官,但审判压力依然巨大,执行负担比较沉重,但从实际工作对比来看,中级以上法院的政法编法官助理工作量并不饱和,所以政法编法官助理向基层倾斜才利于人案配比。
二是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防控各类社会风险的任务很重,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层,将政法编法官助理向基层倾斜,不仅利于其成长锻炼,更利于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
三是利于人员精简和扁平化管理。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推进,上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势在必行,而只招聘聘任制法官助理将为中级以上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提供良好契机,因为只有减少不必要的在编人员,才利于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否则不仅增加财政负担,还带来管理成本高及人浮于事的问题。
对于聘任制法官助理,有两种方式:一是长期的聘任制法官助理,一是短期的实习制法官助理。不管哪种方式,只要中级以上法院贯彻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严格考核、从优待人原则,聘任制法官助理或实习制(短期制)法官助理一定能够得到解决。理由在于:
一是中级以上法院具有用人优势。很多初级法律工作者愿意到中级以上法院进行历练,尤其是实习律师及法科刚毕业的大学生都需要在中级以上法院研修或工作的经历,以积累工作经验。
二是中级以上法院具有地理位置优势,利于从人才市场招聘到合适的法官助理。
三是中级以上法院所在地往往有较好的法学院校,利于提供优质聘任制法官助理。我国高等院校一般都在中等以上城市(一般在地级市),法学院校的蓬勃发展为聘任制法官助理及实习法官助理提供了巨大的人才市场和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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