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云南红河(元江)干流一片沙滩上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绿孔雀正在嬉戏
这里是绿孔雀最好的栖息地
然而距离这里不远处
将新建一座戛洒江一级水电站
公益组织“自然之友”诉称:
水电站建成蓄水后
栖息地将被淹没
绿孔雀将失去美好家园
于是
“自然之友”将水电站施工方和环评方告上法庭
要求停建水电站
该案是全国首例
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
绿孔雀(雄鸟) 资料图
原告:
水电站蓄水会导致绿孔雀区域性灭绝
2018年8月,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前,昆明中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自然之友”提交的证据主要证实:红河中上游戛洒江水电站建设施工和淹没区域的生态价值极高,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水电站所在的红河流域中上游为我国绿孔雀种群密度最高的地方。
“自然之友”认为,水电站建成蓄水,将会对绿孔雀的栖息地造成淹没,并导致绿孔雀的区域性灭绝。此外,水电站建成后,还存在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以及热带季雨林、热带雨林片段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基于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水电站的建设。
证人:
红河干流是野生绿孔雀最好栖息地
法庭上,“自然之友”申请了绿孔雀及植被专家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绿孔雀保护专家王先生说,2017年3月份,他到红河(元江)干流,在半山腰处看到河谷的沙滩上有绿孔雀在嬉戏,他赶紧用相机拍下了绿孔雀的图片。经他观察发现,那里绿孔雀数量较多,几天下来,先后看到了10多只野生绿孔雀,有的在沙滩上开屏,有的在河里饮水。根据他多年对野生绿孔雀的研究,这里应该是野生绿孔雀最好的栖息地,最适合野生绿孔雀繁殖的地方。
王先生说,如果水电站建成蓄水后,那片河谷沙滩将被水淹没,意味着那里的野生绿孔雀将失去它们的美好家园,失去它们最好的栖息地。而一旦失去最好的栖息地,绿孔雀将被迫迁移,重新寻找它们的新家园。这可能会影响到绿孔雀繁衍后代,所以应当要保护好绿孔雀的栖息地。
2018年3月,王先生再次来到红河(元江)干流,经过几天观察,又拍摄到了绿孔雀在沙滩上。从他多年研究中可以证实,那里就是绿孔雀的最好栖息地,不能破坏,不能被水淹没,不然,这些绿孔雀就失去了它们的家园。
另一位出庭的植被专家说,在红河(元江)干流,如果水电站建成蓄水,极具科研价值的树种——陈氏苏铁将淹没,必将带来很多的损失。况且,陈氏苏铁生长在悬崖石缝里,不宜移栽。
被告:
项目手续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上,两被告的代理人认为,戛洒江水电站项目手续合法,在建设水电站前,取得政府部门审批,还为水电站建设做了环评报告,在环评报告中,并没有提及会对绿孔雀的栖息地带来威胁。环评报告中也提到,苏铁有6棵,建议对苏铁进行移栽。当然,水电站也是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开建前,相关专家都进行过考察论证,包括环保方面的论证。水电站建成蓄水后,对野生绿孔雀栖息地影响不大,它们可以自由地在保护区活动。当然,水电站的建设对经济发展及社会需求是积极的,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两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他们分别作为水电站项目的环评单位和总承包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庭审中,昆明中院环资庭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的规定,本案由“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组成7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野生动物绿孔雀保护的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庭组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云南省及昆明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云南省法院系统环资庭法官、高校学生以及媒体记者等近70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新闻多一点
中国绿孔雀估计不足500只
“自然之友”向记者出示的一份研究成果显示:绿孔雀已在中国60%的分布区消失,目前仅存于云南的22个县,除了有两个县的绿孔雀种群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并略有增长外,其他分布区的数量呈下降趋势。这份研究报告共记录到绿孔雀数量183只~240只。考虑到绿孔雀可能存在未调查区域等因素,估计中国绿孔雀种群数量不足500只。研究还发现,绿孔雀面临的威胁主要包括栖息地转变、偷猎、毒杀和修建水电站等,但影响范围和时间不同。
绿孔雀(雌鸟) 资料图
一审判决:
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2017年11月6日,昆明中院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设计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自然之友诉称:由新平公司建设、昆明设计院总承包的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尽数淹没,从而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此外,该水电站配套的清库工程需砍伐河道两边树木、进行道路修(改)建等,也将危害生长在该区域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自然之友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等,并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新平公司也未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20日,昆明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自然之友支付为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8万元。
据悉,该水电站在诉讼期间处于停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