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色,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市(州)以上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等)。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为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幼儿园为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三年以上。不得破格推荐。
(三)严谨治学,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曾多次承担市(州)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任务,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了显著贡献,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中学教师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小学教师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主研人员,在本市(州)教育界有较高威望。或者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做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并发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得到同行专家一致公认和好评。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发表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或著作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或教改经验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的优秀教改成果中学一等奖及以上,小学一、二等奖及以上的主研人员。或在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观点,通过了省教育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在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效果显著,撰写的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公认。
(五)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仍保持高水平。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本地教育界有较高威望。取得校长任职培训和提高培训合格证。
(七)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近10年来要有累计1年以上的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要有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取得特级教师称号后的5年内达到上述要求。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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