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儿保存了一个比较老的案例.我觉得不错,还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而且是二审。涉及到域名、网页设计、网络证据取证等内容,有一定的代表性。看你能不能用。当然字数可不止……得整理下-_-----------------------------------------------------------------------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网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网星公司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南法民初字第303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网星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9日,于1999年6月10日注册域名.cn”的代码,该代码表明英网公司在制作该网页时使用了teleport下载工具下载了网星公司所制作的网页。但是正如原审法院所认为的一样,该代码并不能必然表明英网公司下载的网页正是网星公司所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首页,并且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进行作品创作时对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参考,上诉人网星公司制作中艺名牌网页所使用的网页制作工具为dreamweaver2.0,而被上诉人英网公司制作山东机电网网页所使用的网页制作工具为FrontPage,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个网页源文件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上诉人仅以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中存在指向上诉人网址的代码认定英网公司抄袭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八十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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