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无权处分之常见类型。此外,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等,亦属无权处分,少有争议。然而,就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存在很大争议,基本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因此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此共有情形中,共有人虽为财产所有人之一,但财产属于“共有”而非“区分所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其权利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行使,而任何单个共有人均没有单独处分共有物的权利。因此,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物,仍属于无权处分。[2]回顾我国《合同法》起草历史,可以看到《合同法建议草案》第46条并未明确该问题,及至《合同法草案》(第三稿),起草者“考虑到实践中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与其类似,因此合并规定为一条”。
《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仍将两者合并规定。由此基本可以推断,《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可以涵盖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卖共有物的单个共有人。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关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区分为二种情形:(1)在共同共有的场合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皆构成无权处分。(2)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占份额2/3以上的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不构成无权处分。未达到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综此,可以认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或者未达到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行为也是无权处分的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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