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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院的批复终于说清了!

在你困难的时候能拿出两百块的是朋友,

能拿出两千块的是兄弟,

能拿出两万块的是亲戚,

能拿出二十万的是父母,

而拿得出两百万、两千万的只有我们,

我们是谁?没错!

我们就是能为你解“燃眉之急”的高利贷!

没有被钱财冲昏头的朋友一定知道,

“高利贷”远没有广告说得这么简单!

它似乎总贴着“犯罪”的标签。

那么,高利放贷的行为一定是犯罪吗?

且听我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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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法条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过该标准已经被新的标准取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自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是以年利率是否超过36%为标准,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很多人认为,放高利贷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国内的确有判例,将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定性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我们来看该罪的立法目的: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特许经营制度:第225条在明确列举了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非法经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同时,还为其设置了兜底条款,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看,设定非法经营罪,意在维护国家对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因此该兜底条款应当指向其他的以牟利为目的,

侵害国家特许经营许可制度,

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从目前最高院的批复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适用范围。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指出,放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

放高利贷并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但是不代表该行为不会构成其它犯罪。

高利贷经常伴随着暴力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刑事犯罪;

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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