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多头借贷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债务人因到处欠债,导致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最终被多个债权人告上了法庭。那么,遇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各债权人对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下面,高瞻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例分享
黄某欠张某20万元,张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法院判令黄某限期偿还张某20万元。判决书送达后,黄某拒不清偿债务,张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黄某在A地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套。
与此同时,黄某借贺某的30万元到期未还,贺某向某区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黄某在A地的房产一套。法院裁定对黄某A地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告诉贺某,黄某A地的房产已被平某申请某县法院查封保全。
此外,黄某欠梁某房租费10万元到期未还,梁某向某市法院起诉。随后,该法院做出判决,令黄某归还梁某欠款10万元。判决书下达后,黄某躲债不还。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申请财产保全。
律所分析
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贺某及梁某对黄某的财产申请执行,是按照先后顺序受偿,还是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假如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财产又该如何分配?
上述案例中,假如债权人贺某、梁某发现黄某除在A地的房产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两人可以在张某对该房产执行完毕前,向某县法院申请参与对黄某房产变卖款按比例分配。
此外,假如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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