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些年律师函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现在有的企业或者明星似乎出了什么事就喜欢发个律师函。
那么什么是律师函?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律师函?律师函又有怎样的效力?找大状为您解答!
1、什么是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起草发出,习惯上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当然,律师函也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才发出的,还需要当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关授权委托文件。
2、律师函有哪些类型?
文首我们看到有的明星的律师函叫“律师声明”、一些裁判文书中的律师函叫做“警告函”,其实都是属于律师函的一类,在实务中,律师函的种类根据当事人需求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1.敦促类,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催款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2.警告类,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类,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类,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类,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3、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律师函?
1.需要催收的情形已产生。包括催收欠款、催收借款等。在对方欠款到期未支付,或者借款到期未还时,发出催款律师函,可以固定对方违约的事实,告知损失等,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作为损失认定的证据。
2.一方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第一种其实也算是违约而产生的)。在交易过程中,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向其发出律师函。目的是敦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和固定违约事实。
3.受到侵权的事实已发生。使用场景通常是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侵权者发律师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如侵权者收到律师函后,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那么就在侵权认定中就构成恶意,在未来可能产生的诉讼中,会加重其法律责任。
4、律师函有什么用?
1.诉讼失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特别提醒: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
2.制止侵权行为。为了降低侵权行为对委托人的损害,在固定完侵权证据之后,可以用发律师函的方式告诫其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若对方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有一定的可能在诉讼之前达成和解协议。
3.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费用风险的转移。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5.澄清事实。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众采用声明的方式澄清事实的原本情况,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的发生。
6.留存证据。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7.其他的作用。例如行使撤销权,发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5、律师函是怎么生成的?
一份律师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骤生成:
1.签订委托协议;
2.收取费用并出具发票;
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如可还原事实的证据材料、律师函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4.审查资料并向委托人了解相关案情;
5.查询发函对象的基本信息;
6.案情复杂的需要仔细调研;
7.起草律师函;
8.将律师函草稿发委托人征求意见;
9.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对律师函进行修改;
10.将律师函草稿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
11.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对律师函草稿再次修改;
12.将律师函修改后的草稿再次交委托人征求意见、交律所审核人员审核;
13.打印并交承办律师签名;
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员加盖律所公章,并履行登记手续 ;
15.复印备份;
16.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或调查获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将律师函寄出;
17.查询并打印EMS的投妥情况,并告知委托人;
18.将律师函复印件、EMS回执及投妥信息发给委托人备查;
19.整理归档。
6、发律师函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1.发函应当出于正当维权的目的,不得捏造虚伪事实,应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事实;
2.避免使用攻击性、贬损性语言,特别要注意商业诋毁下的商业评论,商业评论尽管不涉及到对事实的捏造及虚构问题,并属于主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其程度以不应“实质性影响相关公众的认识并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性评论”为限。
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奏。如果律师函发出后,对方没反应,或者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往往是下一步的选择。事实的整理、诉求的分析、证据的准备等很多工作,从发函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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