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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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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朋友都听说过有人“买卖判决书”的事情,可能对很多人来说一时理解不了,判决书不就是几张纸片子吗?买它,脑袋不是秀逗了么?

此言差矣,上述“买卖判决书”,其实也有一个高大上的名字:“不良资产处置”或者“债权转让”。其实质并非是有人出钱只为买那几张纸片子,而是意在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债权”。因为这种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受到国家司法权的承认和保护,所以通常也被成为确定的债权。

也是当然,也并非所有的经过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都可以拿来买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通常都是被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公权力文书确认的合同性质的,且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债权。

“购买判决书”可以挣大钱,听说过没有?

至于“买卖”的原因,小编认为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站在债权出让人的角度来看,

第一、出让人急需周转资金,而民事执行程序从立案到拿到执行款,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出让人已经没有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出让人即便最终拿到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但在未对债务人财产采取足额的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后,所确定的债权最终仍然有无法实现的风险(债务人转移财产,或丧失清偿能力。);

第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往往无一例外都是与债务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乃至于各种情感纠葛,将该债权转让,对出让人而言无疑意味着一种双重解脱。

其次,站在债权受让人的角度来看,

第一、基于该债权实现的时间金钱成本,以及其所面临的可能的风险,就注定了该债权转让的对价要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价格,从而弥补受让人所付出的成本,乃至赚取二者之间的差价,实现盈利(需要事先对债权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受让人购买上述债权,具有实现的可能性:(1)相比于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普通债权而言,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承认和保护,因而,至少在法律上不存在实现的障碍,这一点要远优于普通债权;(2)我国乃至各国法律,几乎都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及其债权最终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操作空间。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债权转让也属于合同转让的一部,除了按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之外,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的规律和精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本质也是一种债权,既是债权,同样也应当具有与其他普通债权所共同的属性---不得转让之外的可转让性。

其次,无论上述债权转让发生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还是发生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一旦债权转让行为完成,且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通知,一般需书面确认),债权受让人就获得了原债权人的资格。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对此,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按照这种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看,上述债权受让人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为了查明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把好“正义的最后一关”,应当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以(2012)执复字第26号指导案例的形式作出回应,认为上述法院的做法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也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因此,我国司法实务界算是间接上承认了上述债权受让人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即具有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但是,中国这么大,我们也不敢保证所有的法院都会这样认为。

 

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合法转让债权的情形,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此种情形下,由于原债权人已经作为申请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此时,债权全部转让后,则需要受让人单方或与出让人一致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进行变更。

提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时,作为受让人而言,最好能够和出让人、债务人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就排除权利瑕疵、债务人同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编辑 马秀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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