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刑终3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志,男,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成志犯玩忽职守罪一案,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吉0402刑初字27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成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成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志在担任辽源市监狱三监区副监区长期间,负责三监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生活、医疗等日常管理工作,因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三监区五监舍服刑人员吴建国被同监舍犯人多次殴打致伤的情况,在吴建国卧床多日且不进食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吴建国的伤病情况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治疗,进而由外伤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循环衰竭于2015年1月29日死亡。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成志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职务任免表、人民警察警衔晋升表;监舍互包组轮流值班记录表;辽源市监狱吴建国门诊病志、吉林省人民医院吴建国入院记录、检验报告、医嘱记录、死亡记录;东丰县医院病历、检验报告(CT、超声波);辽源市监狱抢救转诊记录;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吉检技审20151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罪犯离监就医审批表;证人田玉营、张云鹏、马军锐、舒东海、付方胜、吕彦斌、李林、李东东、金万富、杨景昌、赵阳、崔发、杜国恩、王占义、戴明星证言;被告人李成志供述;视听资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成志犯玩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人李成志认为自己履行工作职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成志作为辽源监狱的副监区长应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虽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工作职责,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马军锐、田玉营、张云鹏均证实上诉人李成志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改造工作,其中包括教育、奖惩和对服刑人员的生活日常管理工作。而李成志身为主管副监区长,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疏忽大意,其失职行为与吴建国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震
审判员 康丹晶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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