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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确立的宏伟目标。为了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在市场机制、资金、财税等方面给予了高新技术企业极大的政策支持。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鼓励企业实现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税收筹划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如果灵活运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负、节约资金、增加净利润、增强综合实力。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紧扣税收法规,探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税务筹划、分析研发费用归集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税务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范,必须同时满足此法列明的8条规定。现着重对以下三方面认定指标的筹划展开分析。
1.企业收入结构的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占比达标存在一定难度,有的企业的收入占比还相差甚远,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做出调整。为了使得企业的收入构成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需要根据企业的收入类型分析构成。比如,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多项,除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大,可以考虑将占比较大的其他经营业务从企业中剥离出去。
2.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的筹划
企业应根据销售(服务)收入规模测算研发费用的占比,为使得企业为研发发生的费用满足研发费用的认定比例,应深入落实研发费用的投入。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口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不径相同,前者范围最大,后者范围最小。在企业会计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研发费用时可适度从宽,而在加计扣除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范围扣除,这样就能规避税务风险,又能兼顾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税收优惠。另外,企业需加强企业在境内的自主研发,委托境外研究费用有80%的扣除限额。
3.企业研发人员比例的筹划
根据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战略,企业人力部门应在选人用人的时候考虑这一条的规定,需对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自行筹划测算。为使企业符合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的规定:必要时需对企业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建议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研发中心,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企业应加大人才的引进,使研发人员的比例达到规定比例;对现有员工提供更多的学习深造机会,2018年开始,国家为支持创业创新,无论是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都统一从2.5%提高至8%,可见有足够的空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分析
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主要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其口径是三者中最大的;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范,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对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做了一定限制;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年第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核心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只有政策中列举的项目可加计扣除,其口径是三者中最小的。现在对三者口径的差异分析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差异:会计核算归集对象“在职研发人员”,其口径大于其他两者;而加计扣除归集对象“从事研发活动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人员范围基本一致,前两者没有时间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2)直接投入费用差异:加计扣除归集对象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其他费用项目无差别。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差异:加计扣除归集对象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费;会计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对象都包含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对象还包含长期待摊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差异:加计扣除对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会计核算口径没有限制。
(5)委托外部研发差异: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都设了80%扣除限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托境外研究费用可扣除,但境内占全部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不仅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指标,还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重要项目。在企业利润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科研,按照加计扣除口径加大核心研发费用的投入,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还可以减少利润并享受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采购仪器、设备时,应充分考虑500万元这个临界点。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根据企业盈利能力最大限度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会使企业利润总额减少,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支付的税费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通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可减按15%缴纳,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即享受了无息贷款服务。另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那些纯研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绝对是一个利好的政策。最后,各地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还有政府补贴资助或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等。
四、结语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阶段,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2016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我国的(R&D)经费已超过1.56万亿元;《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的(R&D)经费已超过1.76万亿元。研发费用投入稳步提高,支出规模仅次于美国稳居世界第二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我国财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导向。我们应密切关注国家颁布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深入领会政策精神,为企业做税务筹划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税收部门的沟通,积极分析企业现状,找出更多的税收收益的契合点,争取新的税收收益。此外,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规与税收法规的学习与研究,成为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势。
参考文献
[1] 曹之庚.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策略探析[J].现代商业,2011,(2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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