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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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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党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党校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党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 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党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党校教师职称名称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校

1.正高级职称名称:教授

2.副高级职称名称:副教授

3.中级职称名称:讲师

4.初级职称名称:助教

(二)县(市、区)级党校

1.正高级职称名称:正高级讲师

2.副高级职称名称:高级讲师

3.中级职称名称:讲师

4.初级职称名称:助理讲师

(三)党校教师系列内部同级别的职称不需要改系列,符合高一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条 坚持综合评价,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要在考核基本条件基础上,重点考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重点考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的业绩;重点考量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等方面的成效;重点考量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方面发挥的作用;重点考量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表现。要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近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党校姓党,热爱党校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

第七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第八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正高级讲师):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高级讲师)5 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副教授(高级讲师):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讲师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讲师: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聘任助教(助理讲师)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博士学位。

(四)助教(助理讲师):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硕士学位。

第十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职称

1.教授

聘任副教授以来,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省党校教师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市党校教师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2 位)或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省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首位);市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2 位),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或在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竞赛中获一等奖(首位)。

(5)科研项目:主持完成省社科、省软科学科研项目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或市党校教师主持完成市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或2 项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主要报刊、省级党报发表理论文章3 篇(首位);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 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教材(首位)。

(8)综合业绩:省党校教师当选省级,市党校教师当选市级党委、政府组织评选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教师等市级以上表彰。

2.正高级讲师

聘任高级讲师以来,承担教学任务,并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3 位);或获市(厅)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 3位),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5)科研项目:完成省社科、省软科学科研项目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前 2 位);或主持完成市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或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报刊、市级党报上发表理论文章3 篇(首位);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 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著作或教材(前2 位)。

(8)综合业绩:获市级以上表彰或人才类荣誉。

(二)副高级职称

1.副教授

聘任讲师以来,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全市党校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3 位)。或市党校教师获市(厅)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 3位)。或市党校教师科研成果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前2 位)或在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5)科研项目:完成省(部)级项目(前 3 位)。或市党校教师完成市社科、软科学科研项目(前2 位),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或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首位)。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报刊、省级党报上发表理论文章2 篇(首位);或在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著作或教材(前2 位)。

(8)综合业绩:获校优秀教师、拔尖人才、先进个人等综合评价类称号。

2.高级讲师

聘任讲师以来,承担教学任务,并取得下列其中两项业绩:

(1)教学业绩:每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

(2)教学成果:获全市党校系统精品课、优秀教学奖等重要教学竞赛奖。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2 位),或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执笔人)。

(4)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前2 位),或在全市党校系统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5)研究项目: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市社科、市软科学科研项目(前2 位),或全市党校系统科研项目或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研究项目(首位)。

(6)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国家部委主管的报刊、市级党报上发表理论性文章2 篇(首位);或在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 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开出版本专业(相近专业)著作或教材(前3 位)。

(8)综合业绩:获县级以上表彰或人才类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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