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盗用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某一特定财物的犯罪目的盗窃电力论文,只是出于一时使用的需要而占有该财物,并且事后予以返还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盗用是个较少涉及的概念。一提盗用盗窃电力论文,不少人会即刻想到盗窃罪,甚至会将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认为是种与属、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在我国长期的刑事理论与刑事立法中,盗用行为那么被错误地定性为盗窃罪,那么就被简单地认为属于一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诚然,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事实上无论是从危害性还是行为主观意图上两者都相去甚远。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盗用他人财物的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盗用行为已日益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当前我国刑法对于盗用行为无法起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功效。在收集论文素材的过程中,笔者强烈地感受到了目前盗用行为的严重性,接触了众多现实生活中有罪不能罚、有案不能立的盗用案例,遂决意将盗用行为的刑事立法化问题作为笔者的硕士论文研究课题。笔者通过网络检索了相关的文章,1并阅读了大量与盗用问题有关的专业书籍。在此基础上,面对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盗用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巨大争议,笔者认为盗用应当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使用的目的;二是偷盗的行为。
盗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未征得财物所有人同意的非法使用,盗用者根本不具有将该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只是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产生了妨碍,因而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在否定了盗用行为构成盗窃罪后,本文从对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盗用行为”之一贯处置原则的质疑为切入点,详尽分析了现行司法解释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并通过对中外盗用犯罪刑事立法的横向比较,大胆提出将盗用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设想。通过探究盗用行为的本质,论证我国刑法中增加盗用罪的必要性、必然性。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处于现实情况的考虑,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法益的盗用行为进行犯罪化是必须的。尽管对盗用罪成立的范围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刑法过多介入生活。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对某些盗用行为的犯罪化进程。笔者运用法律逻辑学上“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的公式,将“盗用罪”定义为: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所获利益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又按照我国传统的“四构成要件理论”对盗用罪的主、客观各项要件逐一进行了分析设计。在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中,着重剖析了盗用罪的主观犯罪目的——非法使用目的,并对不动产、虚拟财物能否成为盗用罪的犯罪对象等疑难问题提出了见解,且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文最后,笔者区分了盗用罪与其他相近似犯罪的界限,除了便于准确适用刑法定罪量刑外,也期待以此加深读者对盗用罪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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