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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档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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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印发了 《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党管档案原则,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操守,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价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事迹贡献的评价。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岗位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职责,合理设定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建立档案专业代表作制度。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学术成果重要评价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设置档案专业代表作清单,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二)健全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健全评价组织。组建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组织开展省内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级职称继续采取以考代评方式进行。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工作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为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4.建立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三)强化监督服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制定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进入评审专家库。
 
 
 
   2.严肃评审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3.优化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加强档案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档案职称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全省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做好档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实落地。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强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好评价导向效用,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各层级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三)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档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壮大基层档案专业人员力量,提升档案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方面支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江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江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二、资格设置及评价方式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设馆员,高级分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初级实行考核认定,中级实行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实行专家评审。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
2.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者,或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研究馆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2.工作能力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精通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理论与所在单位、行业档案工作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能够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和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4)能够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业绩和学术成果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订省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经评估达到省特级管理水平。
(4)有4项以上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6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6)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不少于8万字)以上。
(7)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个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2.工作能力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业绩和学术成果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经评估达到省一级以上管理水平。
(4)有3项以上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4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6)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不少于5万字)以上。
(7)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个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以上,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馆员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5)具备高中学历(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7年。
2.工作能力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指导管理员、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3.业绩成果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或档案业务管理办法,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2)参与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经评估达到省二级以上管理水平。
(3)参与本单位档案咨询服务、档案史料编纂、专题展览策划布展等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
(4)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中业绩显著,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得到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四)助理馆员
1.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并受聘管理员职务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并受聘管理员职务满4年。
2.工作能力方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五)管理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工作能力方面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五、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档案专业研究馆员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在档案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2.取得的档案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馆员职务后,在基层一线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并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以上表彰奖励的,其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六、附则及解释
1.本条件是江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或考试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原则,考试坚持合格通过原则。
2.本条件凡冠有“以上”表述的,均包含本级或本数量。
3.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4.代表作:指对本地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编研开发、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资政参考、档案汇编等,仅限排名前三作者。代表作须由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5.档案专业学术论文:指在有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6.档案专业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7.基层一线:指县级及以下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
8.委托国家档案局评审的,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评审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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